年11月23日,原告因伤住进x医院治疗,当日x医院为原告做股骨下端骨折修复术,股骨髁骨折修复术。术后由于被告原因造成原告膝部关节感染,分别于12月1日、12月6日、12月13日进行了三次膝关节冲洗术、VSD负压引流术。给原告身心造成了很大伤害。

原告多次找被告解决此事,年9月18日通过x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1、被答辩人于年11月23日因摔伤导致股骨远端、股骨髁骨折,伤后入我院接受股骨远端、股骨髁骨折切开复位锁定钢板内固定术,术中见股骨远端粉碎骨折,进行骨折复位、钢板固定处理。年11月24日复查x-ray片骨折复位满意,膝关节间隙变窄。

血常规:白细胞数目10.22x10~9/L,血红蛋白浓度71g/L,总蛋白38.7g/L,白蛋白23.8g/L;年11月26日血常规:白细胞数目12.96x10~9/L,血红蛋白浓度67g/L,总蛋白53g/L,白蛋白32g/L。年11月29日被答辩人诉左膝关节胀痛,当日穿刺抽出淡红色积液并送细菌培养。

12月1日给予膝关节冲洗引流术,12月2日细菌培养结果为铅黄肠球菌,12月6日再次在膝关节镜下探查冲洗负压引流,12月13日、12月20日、12月27日更换VSD负压引流,年1月3日缝合创口,年1月28日出院。

2、答辩人诊断明确、手术方式选择合理,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答辩人股骨远端、股骨髁骨折,根据治疗原则具备手术指征,我院对被答辩人进行股骨远端、股骨髁骨折切开复位钢板固定手术,切口为股骨外侧切口,术后复查x-ray片手术复位满意,术后多次复查化验发现患者贫血、低蛋白血症,后期出现膝关节腔内感染。

被答辩人明显符合高龄、营养不良、贫血的感染因素,答辩人及时给予抗炎、补充白蛋白及输血治疗处理,并于年11月24日的医患沟通记录中明确交代病人抵抗力下降,感染风险很大,做到了告知的义务。

另外年12月2日关节腔积液的细菌培养结果为铅黄肠球菌,患者出现铅黄肠球菌感染,为患者因高龄、营养不良、贫血使机体的防御能力下降、免疫力降低、细菌的易感性增加。患者膝关节部位感染,非答辩人手术操作中感染获得。

答辩人诊断明确、手术方式选择合理,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答辩人认为在答辩人处由于医疗操作不当致其出现膝关节感染(术后感染)无依据;

3、被答辩人的损害结果为疾病所致,被答辩人本人高龄,同时患有营养不良(低蛋白血症)、严重贫血,且术后食欲较差,故膝关节感染为患者自身疾病所致,与答辩人进行的手术操作无关。答辩人也尽到了告知义务,对被答辩人进行的诊疗过程均严格遵守医学诊疗规程,符合医疗原则,整体医疗行为没有过错。

对被答辩人主张的护理费工资标准没有依据,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应按照司法鉴定意见中医疗行为参与程度75%计算;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的计算没有依据,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鉴定人纪某兰,女,年4月2日出生,构成十级伤残。医方对被鉴定人纪某兰“左股骨下端、股骨髁骨折”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与被鉴定人纪某兰“左膝关节感染”延长护理及营养时间参与程度为75%;对其伤残结局的作用力程度为10%。

根据x医院在治疗中的过错程度及治疗行为对损害结果起到的作用,本院酌定x医院应对纪某兰左膝关节感染后果承担主要责任,赔偿比例为75%;对纪某兰的伤残后果承担轻微责任,赔偿比例为为10%。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判决,x医院(x保险公司)给付原告纪某兰.7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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