败血症医疗纠纷案例一则
患者张某年6月21日出生,因“右足趾肿痛4月余、伴发热、咳嗽1周”于年3月8医院就诊,17:08收入骨关节病房。医方结合患者病史、查体及外院胸片等,诊断“右足软组织感染、肺部感染、败血症”。入院后医方给予抗感染、化痰、请呼吸科、ICU会诊等处理,期间患者氧合逐渐下降,病情迅速进展,至3月10日其指脉氧在吸氧情况下仅60%-70%左右,即予气管插管、心肺复苏后转ICU继续抢救治疗,终因病情迅速恶化,于当日放弃治疗出院后即死亡。患者家属认为,医院对患者病情处置不力,造成患者死亡,故将医院诉至法院。 诉讼过程中,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某鉴定机构对本案进行鉴定,鉴定机构认为: 1、医方诊疗行为中存在以下过错:(1)医方对疾病(右足软组织感染、肺部感染、败血症)认识、评估不足,未及时做血培养、血气分析、胸片/CT等相关检查,且入院早期抗生素选择不到位,如入院当日(/03/08)已考虑败血症,却未行血培养,仅单用一代头孢,力度明显不够。(2)入院第2天(/03/09),患者病情进行性加重,虽然患者家属拒绝进入ICU,但未给予无创机械通气等。(3)病程中查血生化(/03/:38):钾2.76mmol/L(3.5-5.5)。据临时医嘱单记载:15:52予氯化钾注射液15ml+NSmlivgtt,但未复查,仅查考血气中数据。 2、因果关系分析。败血症是致病菌或条件致病菌侵入血循环中生长繁殖,产生毒素和其他代谢产物所引起的急性全身感染,为一种预后严重的感染性疾患,而老年患者败血症预后则更为严重,其临床特点可表现为起病急骤,多以发热为主,热型多样,可为稽留热、弛张热或不规则热,易出现神志改变,有的表现为谵妄,有的表现为淡漠,当出现少尿。低血压等休克症状或弥散性血管凝血(DIC)表现,往往提示预后不良。该老年患者在院约2天,病情迅速恶化,经抢救效果不佳,而老年患者合并败血症,疾病本身自然凶险,患者最终死亡主要与之有关,且医方在患者病情恶化时也曾建议转ICU进一步治疗,而患方未能及时采纳。故综合分析,考虑医方所存在的对患者病情认识、评估不足、早期处置不力。也确与患者最终死亡有一定关联,但属次要因素。专家意见为:医方诊疗行为中存在的过错与患者人身损害后果(最终死亡转归)之间有一定因果关系,其原因力为次要因素。 法院认为,患者因患有疾病在被告处接受诊疗活动,但最终不治身亡,导致原告请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根据鉴定意见,被告的诊疗行为存在一定的过错,且该过错与患者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依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患者死亡后果主要与其病情迅速恶化、合并败血症,疾病本身自然凶险有关,被告仅存在对患者病情认识不足、评估不足和早期处置不力的过错,结合鉴定意见,法院认定被告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0元。 赞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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