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误手术新生儿胎粪吸入综合征
随着人类对健康要求的越来越高和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加强,医院现有管理模式、服务环境与社会需求不相适应的状况,致使各种类型的医疗纠纷不可避免地发生着,医院均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和损失。而妇产科纠纷特别是产科纠纷的发生有其复杂性和特殊性,笔者退休后多次参与妇产科医疗纠纷案件,近期一宗典型医疗纠纷案件对医患双方均有警示启发作用,简述如下: 简要案情: 年6月23日,已到预产期的原告到被告处进行产前检查,B朝提示:“宫内孕、单活胎、头位、脐带绕颈”,医生告知其三天后复查。 年6月27日,原告遵医嘱再次到被告处检查,并急诊入院。急诊入院后十多个小时的时间内,被告未采取有效措施,医务人员疏忽大意,盲目自信。6月27日下午20:00左右,胎儿心律不齐,出现胎儿宫内窘迫,才进行剖宫产手术,产下一男婴。 男婴一出生即造成“急性呼吸窘迫合征;新生儿胎粪吸入综合征;新生窒息;中枢神经系统感染;新生儿感染,新生儿败血症;混合性酸中毒;新生贫血;新生儿黄疸”等疾病,生命危在旦夕,虽经抢救保住了婴儿生命,但婴儿生长发育受到严重影响,目前尚不能确诊后期康复情况。 原告诉称:被告作为医疗机构,在原告急诊入院分娩时,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并未能采取有效的分娩方式,导致原告出生后即患上严重疾病,被告应承担民事责任。 被告辩称:我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我方无任何过错,原告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且并非事实。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在怀孕期间一直在被告处作门诊检查,在孕期39周时到被告处检查:B超显示脐带绕颈,其余正常。6月27日原告再次到被告处检查:脐带绕颈、胎心不规律,原告急诊入院。原告入院后,被告处产科征求原告意见是顺产还是剖腹产,原告明确表态“服从医生安排”,被告即给原告静点催产素,然而使用催产素后,对原告不起作用,原告腹中胎儿情况按病例记载属正常状态。当日下午,原告要求剖腹产,产科主任告诉原告能自然顺产。入院十小时后胎儿出现呼吸窘迫,被告给原告做剖腹产手术,手术记录:新生儿苍白窒息,行新生儿复苏抢救后转新生儿科。 法院经审理认为:医疗机构与患者的关系是医疗服务关系,原告从怀孕到婴儿出生均是由被告的医生指导、检查,对于婴儿出生后缺血缺氧性脑不是先天疾病,不是孕妇在孕期中造成的,原告在生产方式上选择“服从医生安排”,医院就诊,医院应当尽医疗检查、诊断、治疗、护理各项义务。在顺产与剖腹产均可的情况下,由于患者不具备医疗知识,不能预见到胎儿脐带绕颈胎心有时减少的情况下选择顺产或剖腹产的结果,患者会选择相对风险小花钱少的生育方式,所以原告选择“服从医生安排”,原告不存在过错。而被告是专业的医疗机构,应尽高度的注意义务,采取哪一种方式生育应该依据患者的实际情况,向患者释明采取何种方式更安全。被告为原告静点催产素,原告孕期已是39周,被告应当尽高度注意义务,当B超显示脐带绕颈且静点催产素无果的情况下,原告应选择剖腹产,而被告却推迟十多个小时才进行剖腹产。由于被告没有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对原告的分娩状况放任,没有预见到胎儿脐带绕颈会造成婴儿出生后窒息、缺血缺氧性脑病的严重后果,后虽经多方治疗婴儿成活,但婴儿生长发育受到严重影响,目前尚不能确诊后期康复情况。 根据司法鉴定:医方存在过错,其过错与新生儿“急性呼吸窘迫合征;新生儿胎粪吸入综合征;新生窒息;中枢神经系统感染;新生儿感染,新生儿败血症;混合性酸中毒;新生贫血;新生儿黄疸”等疾病有因果关系,医方过错占主要因素。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患者不具备专业医疗知识,不能预见到在不同情况下选择生产方式的后果,而被告,作为专业医疗机构,其应当向患者释明采取何种方式更安全,并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患者进高度注意义务。由于医疗纠纷中使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对张某之子患缺血缺氧性脑病的原因何在,能否排除是分娩过程中造成,被告主张原审认定事实错误,但未能举出能够确认的证据,故本院对其主张依法不予认定,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得不利后果。依据司法鉴定:医方存在过错,其过错与新生儿“急性呼吸窘迫合征;新生儿胎粪吸入综合征;新生窒息;中枢神经系统感染;新生儿感染,新生儿败血症;混合性酸中毒;新生贫血;新生儿黄疸”等疾病有因果关系,医方过错占主要因素。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因此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医专家 1、本案属于一起医患纠纷案件,根据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纠纷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在医疗纠纷案件中,患方医院就医的事实及有损害的结果即可,如果院方想免除自己的责任,就必须举证证实其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及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否则院方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本案的被告自始至终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其没有过错,也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原告之子的病情与其医疗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证明,因此法院依据司法鉴定,认定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并判令其承担赔偿责任是完全正确的。 2、从本案的细节来分析,也可以看出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且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必然联系。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张某产前一直在被告处进行产前检查一切正常,B超提示“脐带绕颈”。6月27日张某再次遵医嘱到被告处检查,发现胎心异常,急诊入院。因胎心不稳,脐带绕颈均是胎儿宫内缺氧的临床表现症状,但在原告入院后,被告对原告的症状没有引起高度重视,对原告未采取任何措施,以改变胎儿缺氧宫内缺氧的症状,最终导致婴儿出生后“急性呼吸窘迫合征;新生儿胎粪吸入综合征;新生窒息;中枢神经系统感染;新生儿感染,新生儿败血症;混合性酸中毒;新生贫血;新生儿黄疸”等疾病。上述事实足以证实被告存在过错 其次,正是因为被告的怠慢行为,才导致婴儿出生后即患有疾病,说明被告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 3、“医患协议”不免除被告的赔偿责任。医院在手术之前或选择分娩方式上让家属签字签字认可,但家属签字医院的赔偿责任。因为,医方通过与患方签订的协议的内容是违法的,是无效的。理由很简单,医方在医疗过程中的注意义务是由法律、法规、规章、医疗操作规则明确规定的,是一种法定的义务,具有强制性,根本不可以以任何方式变更或免除。 北京阔达律所法医专家团队为您提供:伤残等级评定;损伤程度鉴定;医疗纠纷分析论证;用药审核;“专家辅助人”出庭质证;专业律师、法医专家提供咨询服务等。因为专业,所以能准确案例预估,制定最好的解决方案。咨询;。 复方卡力孜然酊效果怎么样复方卡力孜然酊效果怎么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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